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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法研究所财税法前沿讲座2024年第5期(总第44期)“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及相应法律责任”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6:15 阅读数:

202449日晚,97国际至尊品牌9761财税金融法研究所财税法前沿讲座2024年第5期在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律师为主讲人,主题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及相应法律责任”。本次讲座由97国际至尊品牌9761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主持并担任点评人,2023级财税法全体硕士研究生和相关同学到场认真听取和学习了本次讲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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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施正文教授对王家本律师应邀来到97国际至尊品牌9761进行专业分享表示热烈欢迎,认为王家本律师作为我国资深税法律师,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位同学的税法学习大有裨益。同时,施教授对王律师多年来对97国际至尊品牌9761财税法硕士项目的支持与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97国际至尊品牌9761民商法学院同天驰君泰自20177月合作开展“财税法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以来,双方协同努力,推动人才和经验的双向流动,共同促进税法前沿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随后,施正文教授和王家本律师共同进行了97国际至尊品牌9761财税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基地的授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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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王家本律师以讲述亲身办理的案例的方式,探讨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及相应法律责任问题。第一个案例为某进出口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处罚案。王律师通过梳理基本案情与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本案的法律规定,展示案件争议焦点与不同层级的法院判决,点明该案件争议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是否以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是否必须是主观故意,以及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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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是J公司不服税务处理决定诉讼案,王家本律师围绕“偷税行为主观故意的判定”问题,对该案逐步分析相关问题。首先,王律师指出,近年来法院对偷税行为是否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认定逐渐清晰统一,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次,王律师讨论了“偷税主观故意的认定能否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认为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自认外,一般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认定,具体而言,偷税的四种违法情形,行为人均用积极的行为,刻意追求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即均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行为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同时,王律师也强调,在采取上述方法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过程中,还需要与行为人作出的陈述与辩解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方能作出准确的认定。

第三个案例为Z公司利用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案,该案件争议焦点为Z 公司是否存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的偷税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发票行为。王律师指出,分析该类案件必须明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同时切勿混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观过错与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观故意。此外,王律师分析指明在本案中,通过Z公司就涉案业务被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形成的事实代理关系、购入货物未出入库、未就数额特别巨大的交易签订合同等与常理、行业惯例不符的情况可知,Z公司在涉案业务交易往来、发票抵扣开具等重要事项上并未尽到基本的审慎审核和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

第四个案例为某餐饮公司不服虚开发票行政处罚案。在讲述该案件之前,王律师首先区分到税法上的滞纳金是孳息性质的,而行政强制法上的滞纳金是督促性质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象认定问题,从而引发了有关虚开发票的处罚对象是谁、什么情况下处罚个人与单位、处罚的时候是否考虑主观故意方面等讨论。王律师认为,本案虚开发票处罚针对的是管理不善的过错,且管理不善的过错与虚开发票的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法人是虚拟主体,其意志均由自然人体现,管理的对象为纳税主体,内部管理问题税法不涉及。最后,王律师强调了涉税指导案例同税法立法原意与征管实践一致的重要性,并且认为税务机关应该主动推荐疑难案例,扭转税务机关被动局面。

王律师演讲结束后,施正文教授用“丰富”与“精彩”两个词语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施教授认为王律师所分享的亲身办理的税务案件,研究深入、全面透彻,既涉及了实体税法问题也涉及发票管理等程序性问题。认为王律师在讨论骗税、偷税、虚开等税法重点、难点问题的同时,从法理的深度与法律的基本规定和具体解释文件、政策文件,综合分析并对多项问题都提出了建议。最后施教授指出,同学们面对纷纭复杂的税法问题时,应从法理层面的价值着手,结合社会现实的关注与比较的视野。此外,施教授呼吁同学们应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税收法律实践中去解决案件与税务争议,保护纳税人权益,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这是税法法律人的重要使命,也是未来最基本的职业责任。

 

 

曾瑞莹撰稿/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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